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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目标和任务

  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找出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省政府、兰州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

  (二)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省工作大局的原则。努力做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我省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修改,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确保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四是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的依据和方法

  (一)清理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上位法作了修改,下位法必须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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