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
(七)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或介绍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将纠纷交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八)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的,但被侵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书或口头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督促协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可在派出所内共同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介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可参照此项执行。
(九)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联合调解。
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和保障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健康有序运行
(十)切实加强对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
成立省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省综治办负责对全省“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并可就相关工作、相关人员提出奖惩建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意见》精神,制定“三调联动”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综治办和综治工作中心的领导、协调作用,以司法所为平台,整合法庭、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力量,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由综治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协同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要将“三调联动”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各部门财政预算,认真落实解决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