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10]146号)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10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见附件1)印发给你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2010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和本市工作安排,2010年度对本市10个标准化养殖场和10个小型养殖场进行生物样品采集,鉴定出大肠杆菌375株,沙门氏菌55株,并测定其耐药性(MIC)。
二、我委畜牧兽医办负责组织本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组织实施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采样、分离纯化、鉴定测定、数据汇总分析上报和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为保证动物源细菌抗菌剂细菌耐药性采样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采样和检测单位需按执行以下规定:
(一)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或参照相关国标执行。
(二)检测和判断标准按照《抗菌药敏感性试验标准操作规程和判断标准》执行。
(三)确证方法按照国际公认的《临床和实验室标准化委员会》(CLSI)执行标准执行。
(四)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的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活动要按照《2010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检测技术要点》执行。
(五)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养鸡场、养猪场)抽取,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各占50%。
(六)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同时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一般情况下,每个养殖场填一份《采样记录表》,但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别填写采样表格。
(七)每一份采样记录表对应填写一份《耐药性检测结果统计表》。
(八)实行检测结果以电子版和纸质并行上报方式。其中,电子版直接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在中国兽药数据库下,选择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打开后直接输入检测结果上报(“具体操作”年内将由农业部组织培训)。纸质采样记录和结果统计报表应按统一格式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