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申报符合补助资金条件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项目除应符合补助资金支持的原则和范围外,还应分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研究报告,规划研究委托合同等。
(二)公路客运站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进度、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许可证明材料、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本等。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信息系统方案设计文本等。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审查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或审查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工程进度、资金投入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客观评价,并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或审查机构的评审意见,结合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各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并将补助资金下达有关市、县。
第四章 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市、县交通运输局应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考评。项目考评可以委托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超过半年未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省财政厅可收回补助资金。项目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