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5、市属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事故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否决。
6、对未能认真落实全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工作措施要求,工作开展不力,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被全省通报的,对县(市、区)政府以及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直单位实行否决。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8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每人2万元),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对完成年度安全考核指标被评为良好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5万元(其中县市区长、有关副县市区长每人1万元)。
(二)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评为优秀的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对完成 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评为良好单位的市直单位分别奖励3万 元;对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市政府及其安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优秀的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
(三)对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吕煤焦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为优秀单位,分别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每人2万元,企业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为良好单位,分别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每人1万元。
(四)对本年度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50名),每人奖励0.2万元。
(五)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各奖励3万元。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决定。
(七)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个)和先进工作者(5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3万元,先进工作者每人奖励0.1 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