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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县两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实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范围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书面承诺,各县(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承诺。

  二、承诺内容

  (一)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二)落实市、县两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

  (三)完成省、市对口部门以及市、县两级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及工作目标任务;

  (四)认真履行本部门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机构、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安全执法,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五)积极参与政府、安委办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联合执法活动;

  (六)严格执行政府、安委会工作制度,按时报送本部门安全生产报表及工作情况、安全生产信息等材料;

  (七)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承诺内容的,自愿接受行政、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发生变动,新任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重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承诺方式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召开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宣读《安全生产承诺书》后当场签字,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并留存音像资料。各部门签字后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市、县两级安委办备案。

  四、具体要求

  (一)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把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作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和载体,推进部门监管责任的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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