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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技术审查专家从自治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中选取,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技术审查采用专家组审查制,并形成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应在企业标准审定纪要上签字。

  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标准的审查专家。

  第十二条 参加企业标准技术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自治区地方标准;

  (三)技术要求是否合理、完整;

  (四)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可行;

  (五)检验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七)标准编写是否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收到企业标准备案申请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经技术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应在企业标准文本和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不同意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企业。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15)(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十六条 自治区卫生厅自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名录,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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