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审查专家从自治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中选取,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技术审查采用专家组审查制,并形成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应在企业标准审定纪要上签字。
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标准的审查专家。
第十二条 参加企业标准技术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自治区地方标准;
(三)技术要求是否合理、完整;
(四)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可行;
(五)检验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七)标准编写是否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收到企业标准备案申请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经技术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应在企业标准文本和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不同意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企业。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15)(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十六条 自治区卫生厅自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名录,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