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卫发〔2010〕38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全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 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组织起草,做到依据充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受理和承办企业标准备案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