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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5.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0)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类基金项目,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清理收费情况于1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各级具有收费职能的部门。
  (11)进一步精简、合并涉企检查,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随意检查。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执法检查以外,同一部门就同一事项对同一企业开展检查的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试行“企业宁静日”制度,明确每月1-20日,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执法检查以外,执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推行进入企业检查事前到同级优化办备案的制度。落实上述措施的情况于11月底前报省优化办。责任单位:各级公安、环保、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等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级优化办。
  (12)优化招商引资、口岸通关环境,落实“绿色通道”等措施,对入湘创业的企业和投资者推行“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各级具有管理企业职能的部门,长沙海关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边防等部门或单位。
  6.加强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查究问责,促进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
  (13)健全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创新监督方式。对教育、公安、国土、环保、建设、文化、卫生、地税、工商、质监10个部门的行政执法重点机构、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开展年度行政效能监督。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对各部门的效能调查、检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教育、公安、国土、环保、建设、文化、卫生、地税、工商、质监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14)完善系统、部门内部效能监察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究问题。根据本系统本部门业务特点,选择1-2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和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效能监察。责任单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驻在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15)加强绩效管理,建立日常绩效评估与年终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制度,发挥绩效评估对提高机关效能的作用,将绩效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健全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企业测评制度,逐步推行网上测评,将测评结果运用到绩效评估中;落实优化重点建设环境责任制,加强对服务重点工程的绩效评估。责任单位: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绩效办、效能办、优化办、重点办。
  (16)完善问责制度,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制定《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处理办法》。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17)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工作,完善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健全网上投诉和受理机制,提高投诉办结率和满意率。责任单位:各级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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