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包头市第四医院增设医疗美容科的批复
(内卫医字〔2010〕376号)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包头市第四医院增设医疗美容科的请示》(包卫发〔2010〕15号)收悉。按照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卫生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包头市第四医院设置医疗美容科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审查。根据检查结果,经研究,不同意包头市第四医院增设医疗美容科。希望你局按照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等规范的要求和审查组提出的整改建议,督促包头市第四医院进一步完善科室能力建设。整改期间,包头市第四医院除外科、眼科、口腔科、皮肤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诊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外,停止其它医疗美容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