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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4.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市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政府批准。
  6.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征得省环保厅同意,可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
  (二)完善设施建设,推进企业入园进区。
  1.加强化工集中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各地对经市政府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
  2.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
  (三)加大整治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对全市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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