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45号 2010年4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自2006年10月起,开展了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生产企业,改造提升了一批装备落后的化工生产企业,化工行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有了明显提升,集中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彻底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自现在起至2011年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注重将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积极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专项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全市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完善化工生产企业环保、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全面提高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1.严格实施化工项目新建和改、扩建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
2.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经市政府确认、环评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3.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