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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没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现象。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
  (六)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统计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国土资源、农委、统计等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六、各地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各地要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市政府对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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