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42号 2010年4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各县(市)、区县(市)、区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以及耕地易地调剂补充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10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地分别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
(一)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