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配合自治区做好药品补充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卫财字〔2010〕417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满足广大患者的用药需求,确保临床用药,依据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开展药品补充采购工作,为做好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补充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网上填报药品实际采购价格
为切实减轻患者用药负担,降低虚高药品价格,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将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作为本次补充采购药品的准入价。请各盟市卫生局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务必于2010年6月11日~14日登录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填报相关药品2009年(2009年未采购的填报最近年份)实际采购价格,并对医疗机构填报价格进行审核;各医疗机构要对采购目录中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等信息与以往采购药品认真核对后如实填写医院实际采购价格(对于未采购药品无需填写),此价格将作为补充采购药品准入价依据;具体操作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