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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论文发表截止时间统一为评审当年的6月30日。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论文名录,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前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五)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
  1.职称外语要求,按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规定执行。
  2.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凡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
  (六)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文件规定,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资格。
  (七)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社区)服务有关要求按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文件执行。
  (八)援外、援川人员的优惠政策
  1、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给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9号)精神,从2010年度起,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参加评审。
  2、援川医疗队员的优惠政策
  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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