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甬卫发〔2010〕7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0〕14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并商市人事局同意,现就2010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个体医申报高级卫技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条件: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20号批转卫生部《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文件及《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和《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破格申报条件(不包括社区高级卫技资格)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第23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规定执行。破格申报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申报社区高级卫技资格,按《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和《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执行。
(三)其他条件
1、关于专业工作年限。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2.关于任职资历。从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年度当年年底。对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3、关于论文要求。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115号)规定执行。在高等院校学报发表的论文,不再受该院校毕业生和教职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