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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酒泉城区延长供暖期有关问题的督查通报

  三是市、区两级供热监督和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缺失,管理松懈。对天气变化的预见性不强,对供暖期和供暖期前后的天气变化没能积极与气象部门沟通,就天气变化情况没有及时拿出应急预案,没有及时向政府提出决策预案。
  三、关于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为了树立群众利益大如天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严肃行政纪律,根据2010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了处理。
  (一)市建设局、肃州区政府分管供热工作的领导就落实不力的问题,分别向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市建设局、肃州区政府分管领导已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成肃州区政府对所属区建设局及供热监察所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肃州区政府对区建设局在全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责成区建设局主要领导向区政府写出了书面检查。已免去区建设局供热监察所刘文智所长职务。
  (三)酒泉热力总公司董事长陈召荣在市、区电视、《酒泉日报》上向酒泉城区供热用户公开道歉;对推迟半天供热的开拓供热公司予以通报批评。陈召荣已分别于4月15日、4月30日在《酒泉日报》和市、区电视媒体上公开道歉。
  (四)对酒泉热力总公司的新城区热源厂、北关、东关村、大众巷、南苑锅炉房等5处供热站各处以3万元共计15万元的罚款,所缴罚款全部奖励肃州区新源热力公司、鑫源供热站、富祥供热站等供热企业。对酒泉热力总公司3月31日擅自停止供热一天,按该公司总供热面积280万平方米计算,所收费用39万元全部返还区域内热用户。目前该公司正在向热用户退还。
  (五)对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延期供热决定的新源热力公司、鑫源供热站、富祥供热站等供热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按市政府要求延期5天供暖企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给予补助解决。
  四、几点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物价、法制办等部门配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吸收各方意见,以建立媒热联动价格形成机制、供热特许经营权制度、应急预警制度、督查落实制度为重点,抓紧修改完善《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城市供热监督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供热时间、责任追究、监督管理、奖惩等方面的内容,于今年9月底前发布实施。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发生。为强化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市财政局对所有使用国债资金建设的供热项目和其它项目逐一进行清理,并拿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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