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酒泉城区延长供暖期有关问题的督查通报
(酒政办发〔2010〕9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属驻酒各单位:
今年3月份以来,由于受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酒泉城区出现了持续低温寒潮和雨雪天气,为保证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市政府决定,酒泉肃州城区供暖期延长至4月5日。但部分供热企业未按照市、区政府的通知延期供暖,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坏了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4月13日-14日,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组成督查组,对酒泉城区延长供暖期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酒泉城区延长供暖期的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执行延长供暖期决定的情况
肃州区城区现有各类供热单位67家,总供热面积642万平方米(不含玉管局和工业园区),其中:经营性供热企业18家,供热面积508万平方米,非经营性自供单位49家,供热面积134万平方米。
3月31日下午4时,肃州区政府接到市政府关于酒泉城区延长供暖期的电话通知后,及时召开各供热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紧急会议,对延长供暖期进行了安排部署,《酒泉日报》于4月1日刊登了由肃州区政府下发的关于“酒泉城区供热期延长5天的通知”,酒泉电视台也向广大市民进行了播报。为了进一步落实延长供暖期的决定,肃州区政府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和企业给供暖企业提供电力和燃煤保障,并责成区建设局组成督查组对各供热企业延长供暖情况进行现场督促落实。
在执行延长供暖期决定的过程中,新源热力公司、鑫源供热站、富祥供热站等大多数供热企业按照市、区政府通知要求,克服燃煤储备不足、聘用人员合同到期等困难,采取就地高价进煤、给员工增加工资、中层管理人员顶班等措施,将供热期延长到了4月5日晚12时;酒泉市开拓供热公司以用电合同到期、储煤不足为由不积极执行决定,4月1日下午6时才开始延长供暖;酒泉热力总公司6处供热站不仅3月31日没有全天候供暖,而且老城区5处供热站除市招锅炉房1处按期延长供热外,其余4处于4月2日下午6时才开始延长供热,新城区新城热源厂没有执行延长供暖期的决定,造成新城区130万平方米没有延长供暖。
二、存在问题
一是肃州区城市供热管理应急预案不完善,部分供热企业原料等后勤保障物资准备不够充分,应急措施不到位,供热管理机制不健全,区政府对延期供暖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估计不足,措施办法不力。
二是部分供热企业过于注重经济利益,为民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淡薄,执行政府决定意识淡化,违反了《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酒泉热力总公司作为酒泉城区最大的经营性供热企业,不积极为政府分忧解困,承担社会责任,钻政策的空子,打政策的“擦边球”,于3月31日早上10时就停炉停供,在锅炉和管道内注入防垢软化剂,致使下午接到通知后无法及时重启锅炉供热,并借口缺乏燃煤、电力合同到期、工人解散等原因拒不执行关于延长供暖期的决定。开拓热力公司面对延长供热决定,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克服困难,向政府讲条件、摆客观,在区政府多次督促下才开始延长供暖,导致供暖时间推迟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