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材料包括: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
(二)编制说明、审查纪要;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卫生厅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0日内作出批准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号、发布。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编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的代号DB,加自治区行政区划代号前两位15,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加三位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即DB15/×××(三位顺序号)-××××(年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厅发布。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后,自治区卫生厅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卫生厅应当在批准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
第五章 实施、修订与复审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4至6个月的过渡期限。因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需要而急需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除外。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厅应当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自治区农牧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