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发〔2010〕45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而又需要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及相关检验方法,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备案、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