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8月27日至9月10日)。
检查验收分自查自验和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自查自验阶段(8月27日至9月3日)。社会各单位按照《酒泉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考评标准(试行)》进行自查自验,自验合格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合格证书》。
考核验收阶段(9月4日至9月10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考核验收组进行考核验收。
(四)迎接国家、省级考核验收阶段(9月11日至11月)。10月30日前,做好迎接国家和省级“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检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
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12年一般单位达标工作,参照2010年的实施步骤和工作重点自行安排,并抓好落实。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当前消防工作以及构筑“防火墙”工程的首要任务,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发扬连续作战精神,严格按照《酒泉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考评标准(试行)》要求及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时限,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成立领导组织,加强对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的检查和督促。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组织展“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竞赛、“四个能力”知识竞赛等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以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同时,还要充分发动社会单位力量,通过大力宣讲和监督执法,切实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要求”。
六、考评结果运用
每年底,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考评验收,考评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对各县(市、区)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在国家、省级各类考核、考评中受到表彰的,市政府结合政府目标责任书考核给予表彰奖励;凡在国家、省级各类考核、考评中此项工作被扣分、批评,考评成绩不达标的,取消当年政府目标责任书评先创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