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公安局酒泉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制定的《酒泉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酒泉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酒泉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按照公安部统一安排部署,为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决定从2010年开始,用3年时间,大力组织实施提高社会单位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酒泉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夯实社会消防安全根基,积极构建社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四个能力”建设,切实解决社会单位消防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员工防灭火能力不强等问题,全力构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和火灾防控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单位防范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按照《酒泉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考评标准(试行)》要求,2010年10月底,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现达标;2011年10月底,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10月底,一般单位基本达标。并在以后监督检查过程中,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开展范围
全市社会单位,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