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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
(粤建市[2010]26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精神及第二十八条“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现结合实际就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管

  1、小型工程项目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标准执行。

  2、我省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由建筑施工企业聘请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或符合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对分类专业工程的小型项目施工负责人,分类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聘任后,应当参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只能应聘担任一个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不得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4、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监管及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按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小型工程项目的监管。

  二、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证件,或建筑施工企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聘任文书;

  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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