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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把对干部的“问责”与资金的“问效”结合起来,促进领导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扩展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加大任中审计比重,把领导干部的重大决策、可持续发展、关注民生、环境保护等内容纳入审计范围。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认真研究和探索建立对不同类型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合理安排审计项目数量,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果。

  (三)加强民生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创新完善绩效审计的技术方法,加大对专项资金尤其是民生专项资金、民生项目的绩效审计,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原则办事、按规定办事、按程序办事,确保政府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更高层次上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四)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围绕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对财政性和公共性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重点关注我市投资项目在建设程序、预算执行、招投标制度、合同履行、工程造价、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提高项目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三、加大审计整改和成果运用力度

  (一)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作出的整改决定及处罚事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大整改力度,抓好整改落实;研究分析审计发现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和制度、机制、体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税局、法制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召集人为分管审计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或协调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扩大社会监督面,增加审计结果透明度,督促被审计单位抓好整改,审计机关应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范围,努力实现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三)重视审计成果运用。加强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提升审计成果运用的层次和效果。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并从制度、机制层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审计成果转化为领导决策的依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审计调查报告等,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该批转有关单位落实的要及时批示。要把审计评价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查办案件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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