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在下达地质勘查资金项目任务时,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任。对于没有汇交地质资料的项目,主管单位不予结题。
在探矿权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地质勘查资信考核评价、地质工作成果评奖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要先行对管理相对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已经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没有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交,补交后方可出具意见。
(三)建立地质资料汇交告知制度。
对于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应当汇交地质资料的,要向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发送汇交地质资料告知书,告知汇交地质资料义务。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应按要求填写告知书回执(附件2)。
(四)建立汇交地质资料诚信档案。
省厅在每年2 月底前通报上一年度地质资料汇交数量、质量、催交、验收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和地质资料目录报送情况,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在每年4 月底前,将依法及时汇交地质资料和报送地质资料目录的单位,列入诚信名单,并在省厅网站“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内公布。对于经催交仍不履行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列为非诚信单位,在互联网上公布。
(五)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职责,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明确职责。按要求落实责任部门,具体承担地质资料管理有关工作。
二是要落实地质资料共同监督管理机制。将地质资料管理与矿政、地政管理各项工作相衔接,在安排地质工作项目、采矿权审批、建设用地审查时,要明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告知汇交地质资料义务,并按省厅要求做好汇交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要及时报送项目清单。在每年3 月底前,要向省厅报送辖区内上一年安排和完成的地质工作项目清单(附件3),纳入全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有条件的市、县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组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试点,省厅将给予支持。
三、进一步规范服务,提升服务能力
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进一步改善保管条件,规范管理制度,强化服务责任,突出服务重点,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实效,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质资料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