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做好地质资料清欠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9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各地质勘查、工程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资质单位,采矿权人、探矿权人,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50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汇交要求,落实汇交责任
(一)加强地质资料汇交。
1、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符合《实施办法》附件1、附件2 和附件3 所规定范围的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均应依法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
2、明确汇交责任主体。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是指地质工作出资人,即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建设单位。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可以委托地质工作承担单位代其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但应当签订委托书(可参照附件1)。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地质工作承担单位是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
(二)报送地质资料目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承担有关地质工作资质的单位,包括地质勘查、工程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勘查等,都应当保管好本单位开展地质工作所取得的地质资料,并于每年3 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矿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规程(试行)》(浙土资办〔2009 〕140 号)和《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浙土资办〔2010〕73 号)的要求,要建立全省地质勘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及时、准确掌握各级地质勘查资金项目信息及实施情况,并对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进行实时监管,逐步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探矿、采矿和工程建设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