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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公安局酒泉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和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户外视频等各种新闻传媒,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从2010年起,各县(市、区)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
  (六)加大消防站开放力度,积极创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各县(市、区)要依托所属消防队站,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争创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要以开放消防队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为载体,举行消防夏令营、体验火场逃生、消防竞赛等主题活动,完善消防站的宣传教育功能,切实发挥“消防站”窗口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度、参与度。
  四、宣传措施
  (一)各县(市、区)党政领导要就“防火墙”工程建设发表电视讲话、在主流媒体发表署名文章、组织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单位公布开展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及工作目标,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消防安全知识。
  (二)开展消防宣传车巡回宣传活动。各县(市、区)要以消防宣传车、逃生演示帐篷为龙头,以消防宣传“五进”为载体,立足当地实际,分阶段赴乡镇、农村、社区、学校积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三)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纳入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之中;教育、人力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工商、安监、质监、卫生、旅游、人防、文化、民宗、民政、交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日常监管的内容;林业、农牧、粮食、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四)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开设构筑“防火墙”消防宣传专栏、专版,通过消防知识问答、电视讲座、互动宣传等多种活动方式,集中开展消防宣传。
  (五)发动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知识进万家”活动,要充分利用派出所点多、面广、与社会各界接触广泛的优势,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单位人员深入辖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使消防宣传工作的触角得到延伸。
  (六)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暨消防站开放活动。各县(市、区)消防队站要定期开放,在已有宣传方式的基础上,多举办一些参与性、趣味性强的宣传活动,突出灭火和自防自救逃生技能的体验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亲身体验活动切实掌握防火灭火基本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掀起消防科普宣传和消防站开放活动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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