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0〕6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政策,规范和明确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票据申印和印制。自2010年6月1日起,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开始受理新版“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申印审批,启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不再受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以下简称“往来款票据”)申印审批,停印“往来款票据”。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通知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票据印刷质量,保障票据及时供应。
二、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票样详见附件2。考虑到我省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的应用和单位开票以及财政部正在着手统一规范财政票据种类与票样等实际情况,“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监制章和票据编码暂按《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33号)执行,票样规格、印色、联次等按《关于印发新版浙江省财政票据票样目录和编码等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68号)执行,票据用纸和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关于核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浙价费〔2004〕294号)执行。
三、新旧票据的使用衔接。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往来款票据”可以延至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规使用。
四、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几点要求。由于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旧版“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有着较大的差别,特别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款项严格限定于暂收代付,不能列单位的收入账。因此,在新旧票据换版衔接期间,各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认真布置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一是及时转发和公告文件,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具体内容,正确规范开具票据;二是加强票据结报核销,严格审核款项内容,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用票行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三是做好旧版“往来款票据”的清理核销工作,及时核对用票单位的票据存量,了解和掌握票据结存情况,并在年底前将尚未开具使用的旧版“往来款票据”及时收回,清点登记造册,予以销毁;四是规范票据使用行为,属经营服务性收入的,使用税务发票,属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除此以外,确因临时性、过渡性需要使用财政票据的,各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从严审核,逐项核定,并使用相关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