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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地震局要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农村民居工程的审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管理环节中。
  (一)规划阶段要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
  (二)勘察阶段要参与现场勘察,为工程场地提供地震地质和地震活动环境,以及工程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等资料。
  (三)地震局要为设计部门提供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据地震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参数,委托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将设计图纸提交建设、地震部门审查备案。
  (四)施工阶段要主动为农村民居提供抗震技术和相关技术的培训、指导等。
  (五)地震局要联合发改委、建设等部门在工程建设中采取现场察看、查阅基建档案、走访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地震局要依法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争取各级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法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凡发现有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或者使用未经审定和审定不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以及擅自提高和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可责令其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向建设单位提供未经审定或审定不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资质单位,或者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县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竣工验收,对于没有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应当不予签字通过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补办有关抗震设防确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震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的领导,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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