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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对于审查不合格,应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理由。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严格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规定工作等级、技术合同内容和要求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总体格式应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写格式及要求》。

第三章 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和规划审批程序,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审查内容。
  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而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部门不得审定抗震设防要求,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部门不予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权限到相应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或确认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地震局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确认,市地震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县(市、区)地震局进行确认,并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十四条 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必须依据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审批。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地震局作出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结果向中国地震局进行备案,市地震局作出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结果向省地震局备案,县(市、区)地震局作出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结果报市地震局备案,年终要将所有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或确认项目汇总报省(市)地震局备案。
  第十六条 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程序一般可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论证阶段,持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情况、规划部门批文、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到市政务大厅地震窗口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或确认。
  (二)经市地震局认定为一般建设性工程,可按照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地震局或受委托的县(市、区)地震局直接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
  (三)经市地震局认定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持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情况、规划部门批文、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及其审核意见,到市地震局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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