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定职责,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与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市、县(市、区)地震局,或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酒泉市地震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评审、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工作,县(市、区)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
第四条 根据《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
六条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所列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见附件)。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统一评审、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提交评审申请,依据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意见审批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符合甲、乙级资质的,由省地震局审核后报中国地震局审批;符合丙级资质条件的,由省地震局核发丙级资质证书。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资质备案制度。
(一)凡在本市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资质单位,必须在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合同之前,持甘肃省地震局统一印制的地震安全评价工作备案表到市政务大厅地震局窗口申请备案。对于跨不同行政区域的重大工程,由省地震局受理备案。
(二)市地震局在收到备案申请表后,应当审查资质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书,单位营业执照,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包括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范围、工作等级、证书有效期等。
(三)对于审查合格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告知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收费许可证书规定的最低收费,更不得高于收费许可证书规定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