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县(市、区)地震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地震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市政府印发的《酒泉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酒泉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酒政发〔2003〕180号)同时废止。
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各类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规范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中震发防〔2005〕51号)、《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甘震发〔2008〕109号)及《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公告》(第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