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到地震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相关手续。
第六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水力、火力、风力发电工程,送变电枢纽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铁路大中型站的候车楼,机场及其新建和扩建的重要建筑物,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长途邮电通信枢纽工程,大型工矿企业建设项目。
(五)城市的公安、道路交通安全指挥中心、消防和医院、疾控中心、血站的重要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工程,学校、幼儿园、商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文化馆、交通枢纽和教学科研实验楼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的重要建设工程;
(六)国家或者省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七)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八)横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建设工程;
(九)位于地震活动断层区域的重要建设工程;
(十)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新建工程;
(十一)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十二)市人民政府认为对本市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选址之后设计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到市地震局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手续。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 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工程建设抗震规范进行抗震设防,并分别由市、县(市、区)地震、建设部门确认。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计要求。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