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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所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市地震局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和管理。县(市、区)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和规划审批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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