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部门联合,合力解决难题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完善上下级协调联动、部门间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措施,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按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督促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加快实施进度;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导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企业,对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监管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实施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公安部门要及时处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阻碍执法的行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彻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和旅游、垂钓等项目和活动,组织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工作;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落实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结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双追究”制度。既要追究违法排污企业责任,又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