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重点排污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深入开展重点流域及重要支流超标排污企业专项整治。在去年重点流域及重要支流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关于伊通河综合治理的部署和要求,建立以属地为主的流域监管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伊通河等重要支流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掌握流域水质变化情况及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积极开展流域污染排查和对不达标企业的集中整治,对超标排放及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要采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实现流域环境的有效改善。
2.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排查,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全面排查清理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违规堆放或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未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要采取停止建设和生产、取缔关闭、停产治理、限期改正、取消排水许可、挂牌督办、高限处罚等措施,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3.在巩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深入的污染排查,防止已关停的项目死灰复燃,对依然存在的环境违法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要彻底清理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完成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工作,密切关注水体水质变化,加大水质监测频次,切实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调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主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投入,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