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表彰见义勇为人员的审批工作。全市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在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单位招聘人员中,对同等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照顾;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予以评残;对无工作的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属及子女,优先给予就业援助,在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岗位中优先安置。
财政部门负责补充见义勇为基金本金。各县(市)、区要为成立本级见义勇为协会提供注册资金并拨付见义勇为工作经费。没有见义勇为基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见义勇为工作专项拨款列入财政预算。
民政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协会的审批;依据《吉林省社会慈善捐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见义勇为基金;负责见义勇为牺牲符合烈士条件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对公务员、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评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入住福利机构;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办理低保。
教育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中考、高考加分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上学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学杂费。对外来打工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本着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
卫生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各县(市)、区可设立定点医院。在就近抢救时,所在医院必须坚持先抢救后付费的原则。定点医院可同见义勇为基金(协)会合作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伤病治疗的优惠活动。适当对医疗费采取减、免、缓等优惠政策。
司法部门负责为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工商部门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创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给予支持和照顾,优先办理各种营业证照,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减免费用。
税务部门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减免税费。
三、完善机制,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在公安机关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管理;要定期组织召开由公安、人社、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司法、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工作协调与沟通,搞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保障工作;要成立见义勇为协会,并为见义勇为协会提供注册资金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