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
为大力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加强全市见义勇为工作,根据《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意见》(吉办发〔2005〕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见义勇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先后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和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规范见义勇为评审、确认、表彰、慰问工作程序和制度,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当前见义勇为工作还仍然存在资金不足、保障难度大、工作衔接不到位以及个别单位重视不够等问题,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见义勇为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办法、推出新举措,积极推进见义勇为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确保见义勇为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自觉保护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
见义勇为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负责组织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负责对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认定因公牺牲工作;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保护、宣传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负责对见义勇为基金(协)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