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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
(试行)

  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35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条例》范围内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原则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三、事故调查主体
  (一)一般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可由市质监局根据情况委托各区、县(市)质监局(分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织
  (一)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的事故,成立由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的事故调查组。事故发生在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的,也可由当地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二)由市质监局根据情况委托各区、县(市)质监局(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的事故,可由区、县(市)质监局(分局)单独成立调查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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