⒌让教师“安全”。农牧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都要积极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并确保全部参保,以保证农牧区教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旗县区政府要按时足额拨付农村牧区教师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财政资金的补贴。
⒍建立教师度假制度。对任教30年以上的在编在岗教师,分批分期组织度假,补助经费由市、县两级政府按5:5共同承担。
⒎实行教师评优晋级优惠政策。市县两级政府在评选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时,要采取按校分配等办法,向农村牧区学校倾斜。每年由市里表彰奖励的200名骨干教师中,农牧区教师比例不低于30%。各旗县区要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的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严格按岗聘任。在中级以下的教师职称评审中,同等条件下农牧区教师优先照顾。
⒏建立农村牧区教师荣誉奖励制度。对在农村牧区从事教育事业20年以上且成绩突出的教师,在教师节授予“特别贡献奖”。
提高农村牧区教师待遇后,各地各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农村牧区教师回城,大面积稳定农村牧区教师队伍。
㈣注重强本固基,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⒈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旗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核定办法,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做好农村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额内,以学校为单位,按照班额、生源和住校生、新课程实施等新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增加专任教师总人数2%的机动编制,满足教师培训、产病假等部分教师暂不在岗情况,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后执行。农村中小学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教育教学任务,坚持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补充农牧区缺科教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编制和借用人员的要限期全部退还学校或与学校脱离关系。
⒉全面实施农村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依法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关,严禁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学历层次。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农村中小学做好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缺编聘用代课教师,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代课教师交纳有关社会保险,保证他们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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