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0〕10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切实保障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根据自治区党委书记胡春华的有关批示和市委副书记、代市长何永林批示以及自治区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通知》(内民委发〔201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开展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
㈠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文政策,以《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为依据,依法规范使用蒙古语言文字,不断提升市面用文的并用率、规范率、准确率,切实保障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充分发挥蒙古语言文字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巴彦淖尔中的重要作用。
㈡目标:通过集中治理整顿,使全市各地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的并用率、规范率、准确率在现有的基础上,有新的提升。
㈢原则: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顿。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与主要内容
㈠范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驻市各单位的市面用文。
㈡主要内容:单位名称、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信纸、会标、公告、票据、证件、营业执照、奖状、锦旗、时刻表、广告、路标等。
三、治理整顿时间和方法步骤
此次治理整顿工作,以各单位自查自纠和各旗县区成立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专项治理整顿。治理整顿工作,从5月中旬开始到8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学习宣传和动员阶段(5月下旬-6月中旬)。市、旗县区要通过媒体宣传《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内容。各旗县区要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并要举办《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培训班,对制作牌匾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学习宣传和动员,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