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输体系建设。尽快完善“农村金喇叭”工程,充分发挥其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传输、涉农信息发布等方面的作用。市旗县两级财政要承担“农村金喇叭”运转费用,移动公司承担设备维护任务,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信息发布,嘎查(村、社)负责管理、保护。要按照有固定场所、有信息设备、有信息员、有定期活动、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六有标准”建设苏木(镇)气象工作站。
五、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工作,认真开展质量跟踪检测等相关技术服务,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防雷安全隐患,加大查处违法行为的力度。各级建设、规划、房管、质检等部门,要在城乡建设的新、改、扩等工程中,积极协助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落实防雷装置的“三同时”安全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没有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不予开工建设,没有通过防雷装置工程验收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建筑物(构筑物)从源头消除防雷安全隐患。各级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在年检、办证等行政许可工作中,将防雷防静电的安全问题作为准予审批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积极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完成对企业、矿山、易燃易爆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防雷设施的审核、验收、发证等工作。
六、科学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要按照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出台我市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发改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做好风能、太阳能规划、评估和观测资料汇交工作,使气候资源得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
七、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以科学规避气象灾害和气候不利因素的影响。
八、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布置灾情监测站网,增加监测手手段,增强监测能力,实现对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连续跟踪监测。气象部门要建立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