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0〕8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制定出台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的灾害。在各类自然灾害中,70%以上是气象灾害。气象灾害影响广泛,不仅关系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防灾减灾”胜于“抗灾救灾”的理念,增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条例》要求,科学制订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要把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要针对当地主要气象灾害,加快防御气象灾害基础设施和业务技术体系建设,设立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要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苏木(镇)气象工作站建设、“农村金喇叭”工程、防灾减灾工作制度纳入旗县和苏木(镇)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

  二、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组织体系。防御气象灾害,要在体制建设上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要建立市、旗县区、苏木(镇)、嘎查(村、社)指挥、联防、联动、救助组织体系。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成立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系人。苏木(镇)要建立基层气象防灾减灾队伍,明确气象助理员;嘎查(村、社)要明确气象信息员。

  三、进一步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按照《条例》要求,各地要尽快修订完善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照《条例》所规定的职责义务,尽快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预案,预案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