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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2010年各旗县区(农垦局)、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旗县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完成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管体系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专项整治及基础工作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综合监管情况;工作创新、创优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本考核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按100分制计评,其中控制指标为35分;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体系建设及安全经费投入情况7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落实情况6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6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6分;专项整治及基础工作情况16分;安全设施设备情况4分;综合监管情况11分;年度日常工作5分,工作创新创优4分。采用实地抽查、检查记分和日常考核按项扣分的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扣完为止。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的等级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分数低于60分以下的地区定为“较差”,60-75分定为“一般”,76-89分的定为“比较突出”,90(含90分)分以上的定为“突出”。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列入对旗县区,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旗县区,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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