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的通知
(晋卫医政[2010]1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根据《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
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卫医管发〔2010〕15号)、《卫生部
关于加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8号)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隶属管理原则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