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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粤价函〔2010〕398号)


省林业局:
  《关于申请核定林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粤林函〔2009〕126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具备相应资质的林业技术服务机构按自愿委托、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伐区作业设计、木材检验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伐区作业设计费、木材检验费。以上两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省统一制定前,暂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按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按国家、省资产评估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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