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粤价函〔2010〕397号)
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函》(粤国土资财务函〔2009〕1871号)悉。根据《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在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工作时,收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费,具体见附件。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应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或《合同》,按照公平、公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费。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两年。请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我局审批。
附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万元
地质报告类别 | 金属、其他重要矿产及非金属类矿产储量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评估报告 | 非法采矿调查报告 |
矿产储量规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每宗 |
收费 标准 | 1.5 | 1 | 0.6 | 1.2 | 0.9 | 0.6 | 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