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初审单位收到相关申请后,对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应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
2.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复审。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对申请人的情况应严格把关,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县(区)老龄办。
3.县(区)老龄办审核(核准)。县(区)老龄办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的复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时上报市老龄办审批。
4. 市老龄办审批。市老龄办收到县(区)的审核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同意领取政府津贴的发给书面批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的空巢老人申请政府津贴,由同级老龄办核准,并报市老龄办备案。
(三)经费拨付方式
1.按规定应由市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市财政局分年度拨付给市老龄办,市老龄办按有关县(区)的预算按季度将经费下拨到县(区)老龄办,并负责对县(区)补助经费的结算工作。
2.按规定应由县(区)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县(区)财政局按年度拨付给县(区)老龄办。
3.县(区)老龄办负责对本县(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补助经费的划拨与结算。
四、服务券适用范围、发放与结算
(一)服务券的适用范围。受助空巢老人凭服务券向县(区)老龄办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确认的服务机构购买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聘请保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等助老服务,但不能用于支付医药费(康复理疗除外)、购买商品或作其他用途。
(二)服务券发放。服务券由市老龄办统一制发,按照符合条件的受助空巢老人数,发放与政府津贴同等面值的服务券,服务券当季使用有效。
(三)服务券结算。
1、县(区)老龄办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服务券与现金的兑换工作;
2、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负责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服务券与现金的兑换工作。
五、服务机构的条件与确认
(一)服务机构条件。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为空巢老人提供助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