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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会同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已有明确审批意见或其他常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可授权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转达市政府领导对一般工作事项的批示意见,根据市政府意见对一般性请示事项的答复或通知具体事项,印发局部性、阶段性的具体工作通知,函复和商洽具体事项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五十二、凡属计划外投资、财政经费开支和政府资源处置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程序报主管副市长审核或审批。重大投资、支出、资源处置和机构编制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三、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常呈批的文件,领导审批时应明确批示意见,划圈、签名、签阅均视作同意;领导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意见为准。
  五十四、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部署常规性工作的会议、未作决定或时效性短的协调会议,以及定期召开的例会,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发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凡国家和省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较强的操作性,可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市政府原则上不出台相应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或报市政府批准后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港澳办、台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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